桂职办〔2015〕116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区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88号)要求,现就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证书验证注册登记的形式和效力
(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1、除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外,其他各类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自2015年起取消验证注册登记。
2、为满足行业管理需要,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实行验证注册登记,具体由会计系列职改办(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负责管理。自2015年起,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验证注册登记工作安排及要求,由会计系列职改办另行通知。
(二)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1、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的形式及管理模式不变。
2、各级职改部门应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年度评审工作部署文件有关要求做好注册验证工作。
二、关于证书信息化管理系统及证书备案登记问题
(一)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动态管理,加强政务公开,打击防范证书造假行为,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将加快证书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信息化手段,通过备案登记管理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众提供证书信息核验查询。
(二)证书信息化管理系统投入使用时间及证书备案登记管理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区职改办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