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系列初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 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报初级教练员职称: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担任过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比赛的指导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列教练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列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定标准:教练必须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及时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撰写论文。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申报教练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 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 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过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比赛的指导工作;
二、为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作出一定成绩。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地、市县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按训练大纲的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训练的运动员应有60%达到大纲及格标准,其中10%达到良好标准,并向区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2人,或向优秀运动队输送不少于1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
(二)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区运会获冠军,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获前三名,或获全区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三)集体项目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1人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篮、排、足球获前十二名);
(四)直接训练一年以上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达到运动健将标准。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独立撰稿人,写出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一篇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以上相关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地、市县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破格申报教练业绩条件向区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4人,或向优秀运动队输送不少于2人,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
二、在优秀运动队训练八年以上,曾获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工作,符合规定业绩条件者,在首次确定职务时,可提前或破格确定教练员职务。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体育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特定词语解释:
(一)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甲级联赛(球类项目),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以其它名称命名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批准的比赛、除奥运会、亚运会以外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对其运动成绩的要求,应视比赛的规模和水平,由专家做出认定。
(三)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教练员的任职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列高级教练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教练必须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术、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申报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 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过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
二、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成绩显著。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优秀运动队:
(一)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奥运会获得前十六名。
(二)直接训练一年以上运动员获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八名。
(三)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运会冠军或亚运会冠军。
(四)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五)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两次全国冠军。
(六)田径、游泳按国际田联、泳联公布的世界排名前二十名。
(七)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五次获全国前三名。
(八)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向国家队输送3名以上队员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奥运会的比赛。
(九)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三名(篮、排、足球晋升全国甲级队)。
(十)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4名运动员(篮、排、足球输送两名运动员)。
(十一)奥运项目创、破世界纪录;非奥运会项目2次创破世界纪录。
二、区体育运动学校:
按训练大纲的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应有80%达到大纲及标准,其中20%达到良好标准、20%达到优秀标准,并向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7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在奥运会获录取名次、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获前六名;或在亚运会或全运会获冠军;或获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二)集体项目2人(主力队员)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并获录取名次;或2人(主力队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并获前三名。
(三)集体项目4人(主力队员)输送后七年内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篮、排、足球晋入甲级队)。
(四)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三人获运动健将称号;或世界青年锦标赛两次冠军。
(五)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三人获运动健将称号;或五次获全国前三名。
三、地、市、县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
按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训练的运动员应有80%达到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到良好标准,10%达到优秀标准,并向区体校输送不少于7人,或向区优秀运动队输送不少于5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获奥运会前十六名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六名。
(二)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获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或2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
(三)集体项目直接训练一年以上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篮、排、足球晋入甲级队)。
(四)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6次冠军。
(五)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三人获运动健将称号。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独立撰稿人,写出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二篇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相关学术刊物发表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论文一篇以上。
第十条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优秀运动队破格申报高级教练业绩条件
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奥运会录取名次;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三名;或亚洲杯赛,或亚洲锦标赛冠军;或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
二、区体育运动学校破格申报高级教练业绩条件
向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10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在奥运会获录取名次、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获前六名;或在亚运会或全运会获冠军;或获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三、地、市县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破格申报高级教练业绩条件。
向区体校输送不少于10人,或向区优秀运动队输送不少于7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获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或2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
第十一条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体育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特定词语解释:
(一)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甲级联赛(球类项目),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以其它名称命名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批准的比赛,除奥运会、亚运会以外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对其运动成绩的要求,应视比赛的规模和水平,由专家做出认定。
(三)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教练员的任职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四)确定同类项目的主管教练员和非主管教练员的职务时,以任命为准,无任命文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非主管教练员原则上应适当降低职务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