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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2016-03-28 15:37:00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2005114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档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00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科学的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是档案学及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兼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纂研究工作人员,参与选题并担任过10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担任过2种(每种5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二、从事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3个业务规范,主持完成5次年度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或主持完成1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
  三、从事开发利用工作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3个业务规范,进行过10次以上系统咨询服务或完成100个利用效果实例选编;
  四、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鉴定过档案500卷以上或每年完成到期开放档案的鉴定工作;
  五、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本岗位的重大技术规范或标准,解决5 个以上业务操作或设备维修方面的疑难问题。
  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三等奖一项以上;或广西档案学会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广西档案学会三等奖二项以上;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一项以上,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三、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二次以上或县级以上政府表彰三次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所在单位的档案工作达标定级,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成果而受到自治区档案局表彰;
  (二)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自治区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三)主持或参与制定市级以上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学术著作1部;
  二、完成学术著作1部(本人完成1.5万字以上),独立撰写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并提交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其中有1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国家或自治区授予“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二、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三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取得一项在全区档案部门有较大影响的本专业某一领域重大研究成果;
  四、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一部;
  五、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四篇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馆员须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科学的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参与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的论文、著作,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兼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汇编工作人员,独立完成档案史料汇编5万字以上或档案参考资料2万字以上;
  二、从事接收征集工作的人员,制定过接收征集的方案,接收档案1000卷以上、征集珍贵档案10件以上;
  三、从事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制定过整理编目方案,独立完成组卷200卷(或调整组卷1000卷以上)或完成编制检索工具2种以上;
  四、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有700小时以上上机或进行业务操作的经验,并且有本人撰写的反映700小时以上工作经验的业务报告;
  五、从事接待利用工作的人员,有3年以上接待工作经验,收集整理利用效果100例以上并撰写过接待利用分析报告;
  六、从事档案保管鉴定工作的人员,有3年库房或鉴定工作经验,独立完成档案清点和库房温湿度记录,每年完成档案清点和库房温湿度分析报告1篇以上,审阅鉴定100卷以上。
  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本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课题二项以上;
  二、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标定级或被当地政府、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主要贡献人;
  三、独立编写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1篇;
  二、提交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三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二篇论文(合著排名前3),或独立在自治区()级档案专业报刊上发表三篇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相关学科:是指图书馆学、情报学、文博学、史学,以及与科技档案直接相关的各学科。
  二、课题、项目:是指国家、自治区、部(委)、地方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协作合同规定的两类。
  三、国家级、自治区(部)级科研成果奖:是指国务院、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或授权颁发的奖励,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主要完成人”为登记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公开发表、出版:是指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或自治区级以上档案刊物的出版物。
  五、学术专著:是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教材及编译著作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六、学术论文:是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论点、论据、结论、参考文献等。
  七、主持:是指负责档案专业科研项目和专业工作的掌握或处理,如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的主编,收集、整理、鉴定、信息开发等项目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八、档案汇编:人为积累的同属一个题目、一个人物、一个事件或一种类型的档案史料或其他文件。
  九、档案参考资料:根据档案内容综合编写而成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档案信息素材,包括大事记、组织沿革、专题概要、基础(统计)数字汇集、会议(项目)简介等。
  十、业务报告:指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
  十一、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指《中国档案》、《中国档案报》、《档案学通讯》、《档案学研究》、《历史档案》、《民国档案》等。
  十二、重要档案:核心全宗或非核心全宗的核心档案。核心全宗为本级领导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形成的档案;核心档案包括决策层的会议记录,阶段性重要工作的系统文件,资产和权益的原始凭证,工程、设备、研究成果及新产品开发、传统专有技术等的技术文件。
  十三、珍贵档案:年代久远的历史记录,特别是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和社会名人的有关文字、声像等记录,亦包括漏归档或漏进馆散失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重要档案。
  十四、重大、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利用档案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档案产生的可以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利益,通常核算为人民币形式。社会效益,涉及全局性的为重大、涉及局部的为显著;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为重大,5000元至5万元为显著。
  十五、疑难问题:涉及本专业理论包括具体业务操作多年未能解决而在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
  十六、系统咨询服务:全面介绍馆(室)藏内容、检索工具、汇编史料、参考资料,帮助不能确定查找范围、没有具体查找线索的档案利用者解决查询问题,或为来本馆(室)参观交流人员做导引性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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