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
2、原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签署“与存档原件核对无异”意见,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档案管理专用章;
3、原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文件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签署“与存档原件核对无异”意见,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档案管理专用章;
4、所在系列或单位主管部门重新确认有关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请示文件(需编职改办文件字号,标注经办人、电话);
5、本人填写的《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 按规定要求填写,各县、各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并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6、申请人的调动证明材料(如调令、增人计划下达通知书、入编证明材料等)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1张2寸同底免冠彩色证件照;
8、其他需要提交的辅助证明材料(学历证书等);
9、单位统一办理。
注:已退休人员不予办理